租房子糾紛中介找誰來進行處理?找仲裁機構或者法院。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
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1) 申請仲裁解決問題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
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
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
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
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
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
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
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
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
管轄主要是對類似以上房屋租賃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下簡稱“民訴法”)所規定的一般地域
管轄還是特殊地域
管轄,認識不盡一致。大體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按照“民訴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只有
執行特殊地域
管轄有困難的,才適用一般地域
管轄。涉及房屋租賃關系的訴訟,從兩便原則考慮,應當適用特殊地域
管轄。否則,如適用一般地域
管轄,對于房屋座落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糾紛,不便于受訴法院查明案情和判決后的
執行。但持這種意見的同志,對適用具體條款又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應適用民訴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
管轄。理由是,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均屬于
合同糾紛,因為這類糾紛產生的根據是雙方實際存在的租賃
合同;民訴法第二十三條所稱“
合同糾紛”并未指明只限于經濟
合同,自然,這類民事
合同也應適用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有的則認為應適用民訴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
管轄。理由是這類糾紛雖不涉及不動產產權的確認或變更,但它涉及到了產權人對不動產使用方式的變更和承租人有無使用權的問題,也屬于“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審判實踐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
管轄的。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應適用一般地域
管轄。理由是,民訴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指的是經濟
合同,不包括民事
合同,因為民事
合同范圍較廣,顯然房屋租賃糾紛不能按
合同糾紛確定
管轄;民訴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指的是不動產產權,房屋租賃糾紛,實質上是
合同履行中的爭議,不涉及不動產的產權問題,所以,也不能適用對不動產的專屬
管轄規定。我們的意見,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
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
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
管轄。綜合上面所說的,租房子一般是可以直接找中介的,但如果雙方出現了糾紛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在保護自己權益的時候就一定要找到相關的部門,只要這個地方有
管轄權那么就可以進行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