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關于共同財產的協議可以反悔嗎
一、
離婚時夫妻關于共同財產的協議可以反悔嗎?
一般不能反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
離婚后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
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
離婚后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關鍵在于如何認定雙方在
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因此,當事人可根據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財產時是否存在有欺詐和脅迫行為。
二、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怎么寫?
1、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首先應該有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
離婚原因。
2、其次,必須有雙方同意
離婚的表示,不
離婚而分割財產的,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4、關于
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5、違反協議的責任。
三、協議
離婚程序流程:
協議
離婚必須辦理
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
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
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
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
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
離婚協議書;
⑤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
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
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
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①
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
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
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
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現
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
離婚和假
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
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
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
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
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
離婚申請。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
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
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
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
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
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一份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如果因為其中一方當事人反悔就可以隨時隨地撤銷了,那這樣的話就沒有必要
離婚的時候再去鄭重其事的寫一份財產分割協議書了,還不如一開始就通過司法途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