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哪些
就《民法典》中規定的男女結婚年齡來看,可以具體分為形式要件、實質要件以及禁止要件。其中形式要件就是需要到規定的機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至于結婚的實質要件,下面就讓我們來為您做詳細介紹吧。
一、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哪些
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指結婚當事人本人和雙方間的關系須符合結婚的法定要件,包括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該規定概括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其中,結婚的必備條件,稱為積極要件,指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全部具備的條件,主要有三條:一是達到法定婚齡,二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稱為消極要件,是成立婚姻關系的排除要件,指有法律禁止行為的不準結婚的事項,主要有二條:一是禁止近親結婚,二是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1、禁止近親結婚
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即所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直系血親之間具有直接的從出(生育)關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制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這些親屬關系沒有血緣關系,不會產生遺傳學問題,但是依據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制直系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旁系血親,是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與侄子女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同父母所生者為全血緣親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所生為半血緣親屬。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立法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有兩大類:①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精神病、癡呆、愚智等。患這類疾病的人因精神原因,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無法辨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亦不具有承擔夫妻間權利義務的能力。②身體方面的疾病,主要指重大不治a具傳染性或遺傳性的疾病。我國現行立法對禁止結婚的疾病采用概括性規定,沒有具體列舉。《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記。至于哪些疾病應當禁止結婚,由醫學上進行鑒定。
我國《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結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指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據此,婚前醫學檢查主要應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①特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②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為確保子女的健康,《母嬰保健法》第十條規定:“結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對于結婚條件中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這都是需要當事人都符合的,至于禁止要件,則只要當事人出現了禁止要件中的一種情況,那么就無法辦理結婚登記。即使辦理了,這樣的婚姻也是屬于無效的。以上就是對結婚的實質要件的講解,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咨詢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