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勞動
合同賠償金有效嗎?無效,勞動法中規定只有符合勞動
合同法中第22,23條的情形的才可以約定賠償金,除此之外約定賠償金的均屬于違法行為。《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二、 勞動
合同違約金支付的條件由于在勞動
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涉及的范圍很廣,比如員工遲到一次,企業偶爾延遲發薪,如果每一種
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
違約金的話,顯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實踐中,
違約金的支付條件一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勞動
合同”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范圍內。由于后一種情形地區差別不是很大,這里我們主要討論前一種情形,即勞動
合同期限未到,或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也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也無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現,一方當事人卻要解除勞動
合同,是否應該支付
違約金,以及如何支付。《北京市勞動
合同規定》,如果勞動
合同中約定了
違約金,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
違約方應當按照
合同的約定支付
違約金。還有《山東省勞動
合同條例》、《遼寧省勞動
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等,都對
違約金作了類似的規定。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實行的《上海市勞動
合同條例》,率先對勞動
合同約定
違約金作了特別規定。立法者認為,勞動
合同和經濟
合同有本質的區別,勞動
合同對于廣大勞動者而言是為了確立勞動關系,其根本目的是獲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勞動者承擔
違約責任會造成勞動者經濟負擔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勞動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不少用人單位濫設
違約金,導致勞動者的勞動所得還不足以支付
違約金,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
合同后,存在一方違反
合同規定的,可以按照
違約金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在
合同上直接約定經濟補償顯然是不合法的,對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
合同的,可以支付解除
合同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