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使指定
管轄的機關,
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對
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
管轄。這是由于,指定
管轄權是一種行政決定權和行政領導 權,指定
管轄的決定一經作出,被指定
管轄的行政機關就必須遵守
執行,而對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有決定權和領導權的只有其上級行政機關。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 行政機關發生
行政處罰管轄爭議時,必須由他們共同的上一級機關進行處理。對于不同的行政機關他們共同的上一級機關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 如果爭議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行使指定
管轄權的機關就是本級人民政府,如:縣工商局和縣物價局之間發生
行政處罰管轄權爭議,指定
管轄機 關就應該是該縣人民政府。第二,如果爭議各方是不同級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工作部門,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這兩個以上部門都隸屬于同一個行政主管部 門,就由這個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即可,如:同一個省的一市一縣工商局對一違法案件發生爭議就應當由省工商局指定
管轄;如果兩個以上的部門不屬于同一個行政主 管部門,則應當由他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指定,如:同一個省一個市的交通局和另一個市的公安局發生行政
管轄爭議,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作出指定
管轄決定。第 三,如果爭議各方是兩個以上人民政府,如:同一個市所屬的兩個縣政府對
行政處罰管轄發生爭議,這個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對該
行政處罰案件作出指定
管轄決定。還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法律規定作出指定
管轄的機關是發生
管轄權爭議機關的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因此,必須注意這里規定的“上一級”機關和上級機關是有所不 同的,“上一級”機關是要求僅高一個層級。當然依據法律的規定“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對具體的有
管轄權爭議的機關來說可能不是僅高一個層級的問題,在學習和 掌握
行政處罰法關于指定
管轄的規定時,必須注意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