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行為方式都有哪些根據《
商標法》的規定,下列
商標使用形式,為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具體包括四種情況: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的;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近似的
商標的;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
商標相同
商標的;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
商標近似的
商標的。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二)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1、偽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2、未經
商標權人委托或者授權而制造其注冊
商標標識;3、超越
商標權人授予的權限任意制造其注冊
商標標識;4、銷售屬于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四)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二、
商標侵權的四個要素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商品的行為;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
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
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
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
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在因為
商標侵權引發糾紛的時候,當事人之間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不愿意協商者或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那么作為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此時可以依法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當然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糾紛。根據規定,在依法受理了
商標侵權案件后,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經過調查取證、對事實作出認定的前提之下,要對
商標侵權行為進行制止,同時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對其作出相應的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