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
合同生效條件是什么一、擔保
合同生效條件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已經成立的
合同要產生當事人預期的后果,就必須滿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擔保
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擔保
合同的當事人締約時須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擔保
合同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及社會公共利益;
4、履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手續。
二、擔保
合同什么情況下是無效的?
擔保
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
合同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
合同無效。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
合同無效。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
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
合同無效。
2、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
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
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
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上述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曉,擔保
合同生效條件與
合同的生效條件基本是一致的,需要是雙方意愿的真實表達,需要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不損害到國家以及第三方的利益。不過,卻并非是每一份擔保
合同都可以在這樣的情況下生效的,上述介紹到的5點,只要滿足其中之一,擔保
合同都無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