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85條、第86條的規定,假釋可能會出現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沒有出現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即沒有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
執行完畢。 第二,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應當撤銷假釋,分別依照刑法第70條、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三,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
執行未
執行完畢的刑罰。 第四,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釋考驗期滿以后,才發現其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只要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也應當依照刑法第86條的有關規定,撤銷假釋,把前罪沒有
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 第五,犯罪分子被假釋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繼續
執行。原判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