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提出分紅的條件是什么?根據《
公司法》第4、35條之規定,股東取得紅利理屬當然,但股東取得公司紅利還應滿足一定條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體如下:1.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2.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的情形下,是否分紅,如何分紅,還要經公司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即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3.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
執行的情形下,股東有權
起訴公司,要求公司
執行有效決議,及時支付紅利給各股東。如果公司大股東不愿分紅,利用表決權故意阻撓,導致股東會無法通過分紅的決議,小股東還可根據《
公司法》第75條規定實施司法救濟。根據《
公司法》第75條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
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關于不分配股息紅利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
股權。此種情況下,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
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二、其它規定根據《
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股東分配利潤的條件主要為,公司在盈利后、分配利潤之前還應當完成下列事項:1、繳納稅款;2、彌補虧損;3、提取利潤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積金。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還應當按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給公司。”對于股東提出分紅的情況下,可以召開股東大會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訴訟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分紅的程序不合法的情況下,還需要對分紅的具體情況進行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