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法院
執行遺囑需要怎樣辦理
1).確定立遺囑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師應當取得醫院的死亡證明或者其他職權單位的死亡證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醫院證明的,以醫院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需要取得尸體處理單位的尸體確認證明;沒有尸體確認證明的,需要取得職權機關的死亡證明。
2).確定遺囑的真實性
1、遺囑由律師保存的,但是不屬于密封遺囑的,律師應當在取出遺囑時,邀請一至二位繼承人、見證人到場,并做好提取遺囑現場筆錄,由提取人、繼承人、見證人分別簽字或蓋章。
2、遺囑雖密封,但是,
保險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應當依照前款
執行。
3、遺囑涉及財產特別復雜,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較多的,應當邀請公證員作提取遺囑公證。
3)、確定繼承人
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實的,應當核對他們的身份。
2、律師作為遺囑
執行人或者受托人,應當謹慎、適當處理當事人的身份。
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在他們和見證人前,公開遺囑
1、召集全體利害關系人和見證人,律師應當向每一個參與人發出正式通知函,發出時間應當在正式公布遺囑之前三天。
2、密封遺囑
3、利害關系人對遺囑沒有異議,公開遺囑后,遺囑
執行人可以將自己將要開展的工作向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匯報,并請他們在匯報材料上簽字認可。
5)、收集
遺產、編制
遺產清冊、保管
遺產
1、律師保管遺囑,并作為遺囑
執行人的,應當定期向立遺囑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士收集財產狀況線索,以便遺囑
執行時準確把握
遺產動向。
2、立遺囑人死亡后,律師應當及時收集
遺產,
遺產比較復雜,應當及時與遺囑
執行協助人溝通,確定收集
遺產方案。
3、
遺產收集方案確定后,律師應當向所有
遺產保管人發出《遺囑
執行人告知函》,告知所有
遺產保管人,不得在遺囑
執行人
執行遺囑方案前,未經遺囑
執行人同意將
遺產轉賣/在
遺產上設立抵押、質押以及任何擔保物權/任何毀損、破壞
遺產現況的行為/任何擅自同意非遺囑
執行人授權的同意繼承人提取
遺產的行為。并告知相關的法律后果。
4、立遺囑人的人身
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保險利益是
遺產,遺囑
執行人根據
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向
保險公司提出支付
保險利益。
6)、代繳稅收、清償債務,編制債務、費用和報酬清冊
遺囑
執行人應當對所有因為
遺產和立遺囑人的行為產生稅收,進行代收代繳,但是,因為
遺產過戶、產權變更等引起的應當由受益人、繼承人、受贈人承擔的稅收,遺囑
執行人不應當代繳。
7)、分割
遺產
遺囑
執行人代理所有與
遺產以及立遺囑人相關的糾紛,所有代理費在
遺產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遺囑
執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訴訟,代理費不能直接扣除。
8)、向繼承人、受益人交付
遺產
1、向繼承人、受益人交付
遺產之前,應當向他們出具
遺產處置結算報告。
2、交付
遺產,應當履行相關交付義務。
遺囑在進行辦理時,相關的當事人員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到相關的公證部門進行公證辦理。如這類遺囑損害他人利益或損害國家利益時,應積極的由司法部門進行處理。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后,才可以繼承這類
遺產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