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適用緩刑
一、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包括本數)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2、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二、緩刑的具體適用 1、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的,可適用緩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認罪的。 2、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有下列情形的,可適用緩刑: (1)貪污、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 (2)貪污、受賄5萬元以上,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否則,一般不適用緩刑。 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求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3、過失犯罪的,如交通肇事罪、玩忽職守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對于家庭婚姻方面罪行的,如重婚罪,犯罪人有悔罪表現的,可考慮適用緩刑。 4、對盜竊、搶奪、詐騙、敲詐勒索等財產犯罪的,若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或雖是一人作案,但只是初犯或偶犯,有悔罪表現的,可考慮適用緩刑。 5、犯輕傷害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認罪態度較好的; 6、對其他經濟犯罪案件,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且有較好的監管基礎,如戶籍地或常住地在本市轄區內,或其原工作單位表示可接收繼續工作,并愿承擔監管責任的,亦可考慮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