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
合同到期不續簽
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
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1、 由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2、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3、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4、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5、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6、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7、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8、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9、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10、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勞動
合同終止。11、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勞動
合同終止。12、勞動
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可見,我國法律制度上默認的是公司不續簽
合同,就等于變相的違法辭退了員工,照這樣看來的話,所謂的勞動
合同,在沒有發生某些特殊情況之前,其實就跟鐵飯碗是一樣的性質。因為公司是沒有資格單方面的終止勞動關系的,即便在
合同到期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