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偵
拘留是進
看守所嗎?刑事
拘留由
看守所負責
執行,
看守所在押人員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辦,待其偵查完畢,呈交檢察院審核、公訴。刑事訴訟中的
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
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
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二、刑事
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公安機關依法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
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
拘留的單位負責
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
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
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
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
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
執行。公安機關
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
拘留證,并責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
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
拘留人如抗拒
拘留,
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
拘留的機關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的時候,往往會對嫌疑人刑事
拘留,啟動強制措施防止其逃跑。嫌疑人被刑拘后,會被關押在
看守所,這個期間內,其可以提出和律師會見。刑事
拘留有時間限制,如果逾期還沒有申請批捕的,應當對嫌疑人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