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緩刑聽證制度是一種司法創新,它彰顯了“程序正義”這一經典的法治理念,在司法領域的現實意義是顯而易見的。
目前,我國正處于一個法制建設的特殊時期,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公眾對法律的期望值也越來越高,所以,與法律相關的每一項細微的改革,都會引起公眾的高度關注。而緩刑程序更加透明、公開,越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同時緩刑聽證制也讓公民有了知情權,是對司法公正的有效監督。
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怎樣確定“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限很大,對被告人不再犯罪可能性的認定,法官僅憑案卷材料作出主觀判斷。這種做法一方面容易發生主、客觀不一致,以致適用緩刑的罪犯再次犯罪危害社會;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體的客觀依據,在認定上有很大的隨意性,難以阻卻人情案、關系案。這也是造成河南省鹿邑縣公安局四惡警嚴重侵犯人權、污人清白,非法拘禁、強迫蹲馬步等手段逼迫一女大學畢業生方某承認賣淫,審判機關全判緩刑的一個根本原因。而實行緩刑聽證制度,就能消除這些弊端。據報道,蕭山緩刑聽證會制度規定:承辦法官到被告人轄區召開聽證會,邀請轄區民警、基層組織領導、被告人的同事或鄰居等參加,向聽證對象闡述適用緩刑的條件、
執行方式,同時向聽證對象了解被告人的一貫表現,分析這次犯罪的原因等,并征詢聽證對象對被告犯罪可能性的判斷意見,承辦法官綜合聽證情況和案情作出是否適用緩刑的決定。 很顯然,這種召開由審判機關、轄區民警、緩刑考察機關等部門參加的緩刑聽證會,對有關案件進行聽證,聽取各方意見,就能合理地適用緩刑。
實行緩行聽證會制度,在某種意義上講,就解決了目前經常缺乏有力證據證明犯罪人是否確實真誠悔罪的問題。 緩刑人改過自新需要有必要的外部條件的配合。犯罪人的過去和自身的本質如何,單位的領導和同事,社區的領導和鄰居一般來說都是很清楚的,也最有發言權;而公安又是對犯罪人犯罪經過的調查者,情節是否嚴重也是很清楚的,能否緩刑,聽聽他們的聲音,顯然有利于執法的公正性。眾所周知,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只有在生存權得到保障以后,才談得上享受其他權利。對犯罪人宣告緩刑,是為其保留生存權之上的更高層次的權利,如人身自由權。但是,如果緩刑不當,也許造成“放虎歸山”,繼續危害社會。6月19日,中國法院網報道,四川省宜賓縣不甘寂寞的岷江“瓦霸”廖運義,在緩刑期間又犯強迫交易罪。 我想如果對廖運義實行緩刑聽證會,群眾就不會贊同這樣一個“瓦霸”緩刑。在許多老百姓的眼里,緩刑如同無罪宣告,甚至出現了個別判緩人員利用被判緩刑的“資本”,稱霸一方,繼續犯罪,而受害人和周圍群眾害怕報復,敢怒不敢言的情況,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削減了打擊效果。 所以說,緩刑是把“雙刃劍”,它能使犯罪分子改過自新,也能使犯罪分子繼續作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