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侵權
商標商品鑒定有何規定?
一、對侵權
商標商品鑒定有何規定?
1.商品功能或服務目的上是否有較大關聯。
當商品功能與服務目的均指向同一個結果或產生同一個效果時,應當認定兩者具有較大關聯。
2.消費或服務對象上是否存在較大重合。
從相關公眾角度考慮,當其基于相同的消費習慣或消費目的,使用標有同一個注冊
商標的商品和服務時,相關公眾容易認為上述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系同一主體或二者之間有關聯。那么該商品和服務的消費或服務對象就具有較大的重合。
3.消費渠道或服務場所是否有緊密關聯。
商品經濟社會中,特別是針對普通個體消費者的日常消費,影響交易發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即人流量。
二、
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我國
商標法和
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
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
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
管轄和案件主體的。
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于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的;
(二)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近似的
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
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
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但是事實上,
商標法所保護的
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
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系。
有關
商標侵權的類型和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實踐的,對于犯罪分子利用未經授權的
商標從事非法商業活動的情況就屬于
商標侵權行為,需要按照涉案的嚴重程序來追究
行政處罰責任,或者是刑事責任,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