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
離婚協議備案是有效的嗎?有效的;
離婚協議經過民政局
離婚程序后,將協議備案存檔,協議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述說有效。未經上述程序,該協議未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是辦理
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
離婚協議。對此,應與《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
合同可以采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
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于
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
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
離婚協議是登記
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四百七十一條),而審查則須以
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
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從
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
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
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
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
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
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愿
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二、不適用協議
離婚的情形律師提示您:所謂不適用協議
離婚的情形,是指:1、一方要求
離婚的;2、雙方要求
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綜合上面所說的,
離婚協議對于走協議
離婚的人來說是必須要存在的,而且這份協議不管是多久那么都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這也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如果雙方產生任何的糾紛,那么這份協議就會起到很重要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