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方預期
違約的情形有幾種預期
違約是
違約的一種特殊的形態,是因某種
違約行為引發的,將在未來出現
違約結果的可能。但這種可能性非常大,故,立法者制定本法條,在履行期屆滿前給予債權人以權利救濟。預期
違約情形包括兩種:即明示預期
違約與默示預期
違約。構成明示預期
違約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
違約方在履行期屆滿前,明確切肯定的向對方做出毀約的意思表示;2、
違約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內容為不履行
合同的主要義務;3、
違約方毀約沒有正當理由。默示預期
違約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兩點:1、
違約方以自身行為,使對方預見其將在履行期屆滿后不履行
合同主要義務;2、該種預見須有確切的證據。預期
違約將導致的法律責任是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
違約方承擔預期
違約責任。二、如何區別明示預期
違約和默示預期
違約預期
違約的兩種方式,明示預期
違約和默示預期
違約都發生在
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債權人的期待權,但二者又有區別,表現在:(一)
違約構成不同。1、構成明示預期
違約應具備:(1)
違約方明確的肯定的向對方做出毀約的意思表示;(2)明確表示在履行期限到來后不履行
合同義務;(3)表示將不履行
合同的主要義務;(4)毀約無正當理由。2、成默示預期
違約應具備:(1)一方預見到另一方在
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合同,有兩種情況:一是沒有能力履約,二是不準備履約;(2)一方的預見有確切的證據,至于判斷的標準,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為“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行”(第2609條);(3)被要求提供履約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內提供充分的保證。(二)
違約者的主觀方面不同。明示預期
違約表現為一方能夠履行而不愿履行,這種
違約示明確肯定的,
違約者的主觀狀態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預期
違約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一方當事人客觀上沒有能力履行
合同,即履行不能,這種情形往往是從一些客觀事實推測到的,如一方出現資金困難,支付能力欠缺,負債過多難以清償等;二是一方當事人客觀上能夠履行
合同,但卻不打算履行
合同,如該當事人商業信用不佳,已將部分貨物轉賣出去等等,這種情形,往往是從當事人的某些行為推測導的。因此,默示預期
違約中
違約者對
違約行為的發生主觀上既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出于過失。在
合同一方當事人有預期
違約的情況下,必然要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此時另一方可以要求
違約的一方,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簽訂的
合同,或就
違約行為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要求對方作出賠償,或按照雙方之間的約定由
違約的一方支付
違約金。而要是當事人之前有交付定金的話,則此時適用定金罰則,守約的一方可以不退還定金或者要求
違約的一方退還雙倍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