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規則的情形過錯推定原則屬于過錯責任原則中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通常侵權事件中承擔責任都是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是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規定的。那么一般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規則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過錯責任推定原則規則有哪些情形:
1、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
3、雇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舉證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于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
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事故是侵權責任與
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
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
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如果
醫療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推定
醫療單位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民事糾紛來講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如果是上述幾種情形的話,由于此時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規則,所有行為人也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的話就推定其有過錯,那么就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