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繼承需要哪些人到場?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在場,不到場的話,需要說明情況并做出書面聲明放棄
遺產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
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二、遺囑
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所謂遺囑的
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
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采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說,遺囑的
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
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
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
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
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
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
執行人,負責
執行遺囑。遺囑
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愿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
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
遺產進行處分。綜上所述,遺囑立下后,如果當事人去世,則應當對遺囑進行
執行,所有的繼承人都應當到場,按照遺囑的內容分割
遺產。如果一方沒有到場,沒有特殊情況的則說明放棄繼承權,之后是無法再提出繼承要求的。沒有自書遺囑,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等額分配
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