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
執行刑期的規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數罪,除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的刑罰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
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由此可知,數罪并罰
執行刑期有三種具體規定: 一、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
執行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湖南省
建筑工程集團巨貪蔣艷萍,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與犯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的刑罰合并,決定
執行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萬元。 二、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
執行刑期。如: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強奸婦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紹賣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該罪犯的數刑中總和刑期為十九年,決定
執行的刑期為十九年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為九年,該犯的實際
執行期應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決定
執行期。 三、數罪并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這是數罪并罰最高
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
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
執行三年管制。 另外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
執行,并且有幾個
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