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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最后日期是什么?引
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最后日期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消失之日起,引
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很多,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以具體列舉的方式進行了明確: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即提
起訴訟、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73條和第174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3、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中規定,時效從出具欠條之日中斷;4、200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簽收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5、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將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內容作了細化說明;第11條規定部分債權人主張債權引起的中斷對全體債權人有效;第13條規定了與提
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第17條規定了連帶債權、連帶債務中一人的訴訟時效中斷及于他人;第18條、19條分別規定了代位權訴訟、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引
起訴訟時時效中斷情形。二、適用范圍1、引
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于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
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后述)。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法律雖然賦予當事人很多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是不能夠擱置的,必須要積極的來行使起來,所以規定在相關的民事糾紛發生之后,當事人擁有的一些請求賠償的權利是有一個訴訟時效的,超過這個時間的話,進行法院
起訴,也有可能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