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能不能
逮捕犯罪嫌疑人?
法院可以批捕不能
逮捕。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但是沒有
逮捕權,
逮捕權是公安機關所有的。
逮捕應具備的3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
二、
逮捕后法院多久才判刑
逮捕至法院判決的時間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法院受理至判決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公安機關
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
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三、
逮捕后如何
取保候審
辦理
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
起訴之后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
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
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對于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
取保候審的決定,并決定是人保、財產保,還是人保與財產保并用。
對于人保,
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準,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
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
取保候審人的人保手續即告終結。
對于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
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示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
取保候審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被
取保候審人不違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也可以轉變為監視居住、
逮捕等強制措施。
對于人保與財產保并用,即將上述人保、財產保的手續同時辦理,并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其
取保候審手續即告終結。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院也不是每種權利可以實施的,但法院可以作最后的判定結果,一般對于
逮捕是屬于案件的第一階段,對于這個權利法院一般是不會進行參與的,也同樣是沒有這個權利,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流程的,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