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拘留所
看守所程序是什么?公安局
拘留所
看守所程序是應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
拘留證》。檢察機關
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
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
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
拘留手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
拘留由公安機關
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
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
執行。公安機關
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
拘留證》,向被
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
拘留。然后責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
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
執行人員應在
拘留證上注明。二、
拘留所可以帶什么進去《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五條
拘留所收拘被
拘留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嚴禁將違禁品帶入拘室。被
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
拘留所登記并統一保管。
拘留所民警應當與被
拘留人當面清點、核對后填寫被
拘留人暫存物品、現金收據(一式三份,一份由被
拘留人收執,一份連同物品、現金存保管室,一份
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現金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特征等,由
拘留所民警和被
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發現被
拘留人攜帶違禁品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
拘留所應當填寫被
拘留人違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單(一式三份,被
拘留人、
拘留所和
拘留決定機關各一份),由送拘人員、
拘留所民警和被
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經
拘留所領導批準后移交
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拘留所收拘被
拘留人應當由2名以上民警進行。對女性被
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民警進行。《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
拘留人財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
拘留人財物。為被
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購物品應當做到明確登記、賬目清楚。代購物品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價格不得高于當地市場價格。
拘留所對被
拘留人親友傳送或者郵寄的財物應當進行檢查、登記。生活必需品轉交被
拘留人,現金由
拘留所統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
拘留所統一保管。在當代社會公安機關進行
拘留的時候,手續是非常繁雜的,必須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否則的話就有可能被他人告上法院,當然這種
拘留的話也需要通知家屬,因為犯罪嫌疑人也是擁有訴訟的權利的,需要及時的行使這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