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能否立功?
單位與純粹的自然物質系統的根本性區別在于前者包含著人的因素活動,包括人的主觀意識活動和作為主觀意識活動外化的人的行為,而后者則不包含人的因素的活動。并且,前者所包含的人的因素的活動還具有程序性和整體性的特點。因此,單位被普遍承認為意識實體和作為意識實體外化的行為實體,并且其意識和行為除了與自然人的意識和行為同質以外,還具有自己的程序性和整體性的個性。有人把法人視為一個人格化的社會系統,我們可以將之擴大理解為單位由于其存在的系統性而使其包含的人的因素活動具有程序性和整體性特性。當單位所包含的人的因素活動取得了程序性和整體性之后,則這種人的因素活動便上升為單位的活動,包括單位的主觀意識活動和作為單位的主觀意識活動外化的單位的行為,即單位的意識和行為是程序化和整體化了的人的意識和行為。當我們認識了單位的存在機理之后,我們便可以說:犯罪的自然人能夠立功,犯罪單位也能夠立功,自然人犯罪有立功制度,單位犯罪也可有立功制度,因為它們都是意識主體和行為主體。
確立單位犯罪的立功制度等于是給犯罪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提供一個悔罪或者將功補過的機會,鼓勵犯罪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積極主動地檢舉揭發其他違法犯罪,或為司法機關提供破案線索,或協助司法機關緝捕案犯以盡快消除社會隱患,或實施有益于社會的行為來彌補其犯罪給社會帶來的損害,而這些又都將促進犯罪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良性轉化。鼓勵檢舉揭發其他罪行也罷,鼓勵提供破案線索也罷,鼓勵緝捕案犯也罷,這些都會直接帶來刑事司法成本的節約。檢舉揭發其他罪行,提供破案線索和協助緝捕案犯所帶來的社會隱患的盡快消除又會帶來社會秩序的盡快穩定,而對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又必然直接促進犯罪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悔罪自新,加速改造,故單位犯罪的立功制度在根本上符合刑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