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的設置標準是什么?《
公司法》第2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二)《
公司法》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三)《
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低于5000萬元;(四)《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條規定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注冊的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二、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1)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
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2)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3)注冊資金隨時因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在公民或者
公司法人注冊成立公司時,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設置標準來對注冊公司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上,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來處理,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則是不可以申請注冊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