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
拘留期限算法是怎樣的?延長刑事
拘留的期限計算問題在延長刑事
拘留的期限計算中常常出現(xiàn)的錯誤是期限計算不準確。辦案單位往往將刑事
拘留的當日計算在內(nèi),導致對整個刑事
拘留期間少計算1日的現(xiàn)象發(fā)生。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
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nèi),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shù)的最后一日為止。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3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二、刑事
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jīng)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
拘留證》。檢察機關
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
執(zhí)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
拘留手續(x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
拘留手續(xù)。由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
拘留由公安機關
執(zhí)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
執(zhí)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xié)助公安機關
執(zhí)行。公安機關
執(zhí)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fā)的《
拘留證》,向被
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
拘留。然后責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
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
執(zhí)行人員應在
拘留證上注明。綜上所述,公安局對嫌疑人
拘留是常見的刑事措施,如果刑事
拘留期限屆滿,從次日開始計算,作為起始點計算延長期限。這樣算,可以防止少算一天。在刑拘期間,公安局應當盡快的申請批捕手續(xù),否則到期后應該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