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可變更
合同情形有幾種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
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里的乘人之危根據《最高院民通意見》第70條的規定,乘人之危是一方當事人乘對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認定乘人之危應從根據上述規定,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一)一方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二)對方明知其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而迫使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三)一方實際作出了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四)一方因為接受對方乘人之危的行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二、什么情況下可變更
合同1、由
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
合同。有的
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
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
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
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
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
合同。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
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
合同,使
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
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
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
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
合同變更的理由。在有些情況下,變更
合同需要經過特殊程序。如
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內容的變更,需要建立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不允許一方擅自變更
合同,否則將直接導致變更行為無效。而若是符合法定撤銷
合同的情形,那么也是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之后才能撤銷之前簽訂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