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策變化解除買賣
合同責任誰承擔雙方都不需要承擔責任。可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
合同,因為這種情況屬于不可抗力,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可以解除
合同的法定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我們可以看到,其實政策變化致使無法貸款并不屬于以上情形的任何一種。法院判決的理由大致屬于情勢變更,但我國《
合同法》并沒有情勢變更的規定。如此判決在法律上還是有點勉強的。但是,對于這種政策變化、影響面極廣的案件類型,判決結果決不是法官個人的意見,一般都是當地法院的
執行口徑。因此,這個案件的參考意義非常重大。國家的政策是根據國民的需求進行改變的,并且國家在實行新的政策,都會提前告知公民,進行報紙、媒體或者是網絡進行告知。不僅僅是購房政策,一切政策只要是由于國家政策改變,而產生的
合同問題,那么國家法律會承擔,雙方不需要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