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過章的
離婚協議書可以更改嗎?
離婚協議是可以進行更改的,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該協議只要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經雙方簽字確認后就是有效的。夫妻雙方在
離婚前或者
離婚后任何時候,可以通過協商變更
離婚協議,不需要有關部門的同意,也不需要到某個機關辦理,只要雙方經過協商重新達成協議,重新簽訂一份新協議或者補充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這時,雙方之間直接
執行后一份協議的內容即可。從
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
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
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
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二、簽訂
離婚協議書后可以反悔嗎?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 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據此,如果是通過協議
離婚,且已辦完了
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法院應予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如果一年后才訴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綜上所述,夫妻雙方認為不能繼續生活選擇
離婚的話,可以簽訂一份
離婚協議書,請公證處蓋章。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之后去民政局辦
離婚手續。如果需要變更協議書,雙方協商后可以,用補充協議或者重新訂立
離婚協議書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