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不予
執行哪些仲裁裁決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和二百七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
執行:1、當事人在
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5、適用法律有錯誤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7、涉外仲裁中,被申請
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人民法院認定
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
執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執行仲裁裁決后,該仲裁裁決即告無效,當事人可以根據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二、申請
執行仲裁裁決需要哪些材料申請
執行仲裁裁決所需材料包括:1、仲裁申請
執行書;2、申請
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復印件副本。4、申請
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
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
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
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5、雙方送達回執復印件。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生效之后,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話,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從仲裁法有關司法解釋中了解到,需要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的,一般可以向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執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