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預交款是多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發布的《關于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
合同或出售
合同后,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后,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3)雙方對預售
合同或出售
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
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二、異于“定金”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
合同當事人為確保
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
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
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
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 定,不得超過主
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為
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
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
合同的從
合同,若主
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
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
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
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
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
違約責任。我國規定中的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同時也是會被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的制約方式,這種保證是單方的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如果接受訂金的當事人在
合同履行期間作出
違約行為后也是需要退回全部的訂金,如果是支付方作出
違約行為也是不會將訂金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