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有沒有簽訂施工
合同權利?是可以的。根據現行法律規定,
建筑企業分公司經登記后,可以合法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外簽訂施工
合同。無論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的民事活動,最終總公司都必須“兜底”承擔責任。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實踐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針對具體項目的施工招投標活動,一般都應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總公司確定中標并簽訂施工
合同之后,可具體交由分公司來實施。在不違反招投標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分公司簽訂的施工
合同不應被隨意認定為無效。二、設立分公司需要準備什么材料?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綜上所述,現在大型
建筑公司有設立多家分公司,總公司簽訂
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后,往往由分公司具體
執行。當然,分公司取得工程建設資質后,也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簽訂施工
合同,有分公司獨立完成施工任務。分公司
違約造成對方嚴重損失的,總公司承擔兜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