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不破租賃還未租住是否可以解約?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
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在以下情形發生時,無論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解除
合同的約定,出租人都可以提前解除
合同。
1、發生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在履行
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大面積或全部毀損,比如因雷擊而發生大火,燒毀房屋,在這一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
合同。
2、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致使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
合同。
3、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
承租人沒有通過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
合同。
4、承租人不支付租金
承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還不支付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
合同。
5、雙方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雙方對房屋的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
合同,但出租人要解除
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租房
合同的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
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綜上所述,如果承租人只是還沒有來得及搬進去,房東正好就已經決定賣這套房子了的話,房東在這種時候,以當事人沒有入住為借口解除
合同完全是不合理的。因為很少有人花錢租了房子就長期不使用,房東也沒有權利要求當事人必須在幾天之內就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