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征地
拆遷安置補償暫行規定是怎樣的? 《邯鄲市城市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業經邯鄲市人民政府備案邯規備字[2008]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市房屋
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城市房屋
拆遷補償估價行為,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屋
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河北省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和《邯鄲市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城市房屋
拆遷補償估價,是根據被
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
建筑面積、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第三條 房屋
拆遷補償估價,僅限于城市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不適用于
拆遷補償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四條 違章
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邯鄲市主城區房屋
拆遷估價和補償安置。主城區以外的房屋
拆遷參照本規定
執行。
第二章 一般城市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
第六條
拆遷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
拆遷人選擇(公益事業用房和租賃房屋的
拆遷除外)。
第七條 被
拆遷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應當參照同區位、同結構、同類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場價格,結合被
拆遷房屋狀況進行評估,確定補償金額。
第八條
拆遷住宅樓房按
建筑面積1:1進行補償安置,住宅平房按
建筑面積1:1.6進行補償安置,非住宅房屋按
建筑面積1:1進行補償安置。
第九條 被
拆遷房屋劃分為四個類別、十個等級,按等級及成新計算補償金額。
被
拆遷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經過估價機構評估確定的同區位、同結構、同類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其他等次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成新等因素經評估確定,被
拆遷房屋的等次及成新差價每平方米不得超過200元。
第十條 被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按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確定補償金額。
第十一條 被
拆遷房屋為一層臨街住宅改為非住宅的,補償安置按下列標準
執行:
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性質變更手續的按變更后的
建筑面積和使用性質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安置;沒有房屋使用性質變更手續,但在
拆遷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滿一年以上的,可在其住宅補償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補償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該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1.5倍。
第十二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被
拆遷房屋的產權注冊性質進行房屋調換,并按照本規定第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條的規定計算應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結算產權調換差價。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對產權調換房屋的區位、成新和結構類型可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被
拆遷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金額由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 院落土地給予適當補償。住宅房屋院落土地單位面積補償金額按照被
拆遷一等新建住宅房屋評估單價的二分之一給予補償;非住宅房屋的院落土地單位面積補償金額按非住宅房屋評估單價的二分之一給予補償;非住宅房屋與住宅房屋共有院落的,按房屋加權平均評估單價的二分之一給予補償。 院落土地和附屬物不實行產權調換。
本規定所稱院落土地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發放給被
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的面積扣除房屋占地面積所剩余的土地面積。
第十五條 對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房屋的
拆遷補償,房屋補償金額根據被
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確定。院落土地給予適當補償。院落面積小于、等于房屋占地面積的,按照房屋加權平均評估單價的二分之一給予補償;院落面積大于房屋占地面積部分的補償金額,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按土地使用性質,由土地評估機構按土地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 企業物資設備的拆卸、搬運、安裝、破損費用,由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或承租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章 “城中村”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城中村是指在我市主城區內以村民委員會或社區為組織形式的村民(居民)聚集村落。
第十八條 城中村
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由城中村改造實施單位在轄區人民政府指導下制定,經村民(居民)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市
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被
拆遷的城中村村民(居民)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的有關條款
執行。
僅有土地使用權證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補償安置按以下規定
執行:
1、按宅基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宅基地面積的1.6倍進行補償安置。
2、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前項規定的安置比例計算調換房屋面積,根據第九條和本款第3、4項的規定計算應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前項規定的補償比例,根據第九條和本款第3、4項的規定計算貨幣補償金額。
3、宅基地上被
拆遷房屋的
建筑面積小于應補償安置比例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該區位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補償單價減去200元計算補償金額;被
拆遷房屋的
建筑面積大于應補償安置比例的,其大于部分的
建筑面積不予補償安置。
4、被
拆遷房屋的裝飾裝修補償金額由房屋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5、宅基地上的
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物不再作價重復補償。
第四章 有關補助
第二十條 停產、停業補助費。因產權調換造成停產、停業的,按被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
建筑面積給予補助,臨街門市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補助40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補助30元。
第二十一條 搬遷補助費。按被
拆遷房屋
建筑面積給予補助,住宅、辦公用房每平方米補助10元;生產、倉儲、營業用房每平方米補助20元。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付給兩次搬遷補助費;選擇貨幣安置的,付給一次搬遷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
拆遷住宅房屋的
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補助10元。
第二十三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按被
拆遷房屋
建筑面積每月付給停產停業補助費或臨時安置補助費。
新建回遷房屋的過渡期限為:樓房6層及以下的不得超過18 個月,7層至11層的不得超過24 個月,12層及以上的不得超過36 個月。 由于
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其停產停業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河北省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一次性發給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一次性發給三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 空調電訊設施拆裝補助費。立式空調每臺200元,壁掛式空調每臺150元,電話移機費每臺88元,有線電視遷移費每戶80元。凡實行過渡性安置的,按上述標準付給二次拆裝補助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在房屋
拆遷中,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應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
拆遷估價中所必須的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察勘。如不提供相關資料,拒絕評估人員實地察勘,致使房屋評估無法正常進行的,估價機構可以參照同區位同
建筑類型被拆除的房屋進行評估。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邯鄲市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有關程序申請鑒定。
第二十七條 邯鄲市主城區是指東至京深高速公路以東3000米、南至馬頭鎮區、西至南水北調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黃粱夢鎮區所圍合的范圍。
第二十八條 邯鄲市主城區環路及京珠高速公路以內的區域劃分為25個區位。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和
房產管理局、市物價局、市建設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將各個區位各類房屋的舊房交易平均價格、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被
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和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費用分別公布一次,為評估機構提供評估參考數據。
第三十條 邯鄲市人民政府
拆遷管理辦公室可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適時對有關補助費用、區位的劃分等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十一條
拆遷項目的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標準,
執行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
拆遷規模較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
拆遷實施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
第三十二條 主城區內市政公用事業
拆遷參照本規定
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邯鄲市人民政府
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有效期為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邯建字[2003]3號《邯鄲市城市房屋
拆遷補償標準暫行規定》和邯建字[2004]1號《關于住宅改為經營性門市的補償規定》自2008年5月31日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項目,
執行原
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和標準,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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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補償暫行規定全部內容,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房屋、土地價格的不同,不同地區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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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地段、使用方式也是影響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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