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的這幾個公告沒見到一定不能簽字
一、土地征收中的這幾個公告沒見到一定不能簽字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公告 第一,房屋征收范圍公告,或稱“暫停公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對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在征收范圍內停止一系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規(guī)定,實踐中各地都做了更進一步的細化規(guī)定。 第二,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根據《條例》第13條之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三,房屋價格評估初步結果公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6條之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的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四,征收補償決定公告。 根據《條例》第26條之規(guī)定,對于始終未能達成補償協(xié)議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2、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公告 第一,擬征地公告,或者征地告知書。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項規(guī)定,征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征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jiān)督權。 第二,征收土地公告。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其第14條進一步規(guī)定,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