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傳喚不到案的怎么辦?公安傳喚不去的,可以強制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如果公安正式下《傳喚證》不去的,可以派人去他家強制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應注意這里是講“可以”強制傳喚,而不是“應當”強制傳喚,并且即使是使用強制傳喚,也并不意味著一定要使用警械。強制傳喚作為一種行政措施,在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1、必須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即必須是“無正當理由”,若行為人有正當理由,如因親屬病危或處理緊急事務等方面原因而逃避傳喚的,則不得適用強制傳喚措施;2、必須事先進行告誡;3、措施必須得當。使用械具強制傳喚時,傳喚到案后,應當立即解除,不能以“防止逃跑”為借口,繼續對行為人使用械具。二、傳喚程序有哪些?(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五)對當場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三、傳喚的時間是多久?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
拘留、
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
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對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的案件相關人員就可以采用傳喚,當然只有在法庭審理需要其參加時才能進行傳喚,但是如果是行為人有可能會存在射社會危害性等的情況下,就不再適用傳喚了,此時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其進行
逮捕或者是批捕。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