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
合同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因為試用期里面是互相選擇的階段,要是員工覺得在試用期里面自己工作的不開心或不順心的時候,就想要解除勞動
合同。在試用期,可以提前3天申請辭職,辦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可離開公司。公司不批準的,那么及時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由于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雙方只要簽署了嗎?那合約無論是試用期合約還是正式合約,都需要遵守合約上的相關內容。而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在試用期內辭職必須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進行通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員工的辭職申請。并且需要支付好相應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