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怎么確定根據法律規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是要支付加班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但并沒有具體規定計算加班費工資的基數,實踐中一般采用以下方法:1、勞動
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
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
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
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
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2、勞動
合同、集體
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