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不破租賃檢察院凍結的
房產有效嗎?
眾所周知,查封(常見的是財產
保全中的查封和強制
執行中的查封)的目的是便于實現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對不動產的處分權,擅自處分查封財產后,處分行為無效。
倘若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變賣還與出租人訂立租賃
合同,風險自負;若查封前租賃關系已存在,則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財產所有權后,原租賃
合同當然適用于債權人,對債權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
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瑕疵有哪些?
1、是否僅僅適用于買賣。
“買賣不破租賃”這一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因買賣而引起的租賃物所有權變動,還包括因贈與、繼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資引起的所有權變動。此種廣義理解已為大多數人所認同。
2、是否適用于“動產”。
“租賃”,依民法典規定,租賃
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合同。這一條款并沒有對租賃物進一步設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從字面看無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都可以適用“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不得對抗租賃物債權”原則。
3、買賣不破租賃與抵押權競合。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
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以抵押財產出租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優于租賃權,租賃關系因抵押權的實現而解除。
綜上所述,檢察院在辦案的時候,可能對當事人名下
房產凍結扣押,如果這個房屋之前有租賃
合同,同樣適用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作為承租人,享有繼續使用的權利。這里要注意,如果檢察院凍結在先,租賃在后的,就不能按照這個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