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不批捕的條件是什么?1、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
逮捕。2、對于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準
逮捕:(1)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2)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4)犯罪后能夠如實交待罪行,認識自己行為的危害性、違法性,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5)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二、檢察院決定批捕的手續是怎樣的?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
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
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
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
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逮捕或者不予
逮捕。決定
逮捕的,應當制作
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
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
執行。決定不
逮捕的,應當制作不予
逮捕決定書,并將已被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
逮捕條件,認為應當
逮捕時,都有權決定
逮捕。決定
逮捕應制作決定
逮捕書,并送交公安機關
執行。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判罰,在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在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未成年人犯罪情節較輕、沒有造成惡劣后果并且主動認罪,監護人積極賠償的,可以不
逮捕,但涉及到的民事賠償責任,必須由監護人來進行承擔,確定存在刑事責任的也應當進行判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