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不破租賃的收取權是否屬于物權租金,租賃都不屬于物權。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賃
合同有效期間,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租賃
合同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得以租賃權對抗新所有權人,這在法理學上稱之為“買賣不破租賃”。與租賃權的規定一樣,我國《民法典》對抵押權的規定也是我國法律對財產權利所確定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租賃權和抵押權同是關于財產的權利,租賃權是債權,抵押權是物權,自然,二者會經常發生競合或沖突。這種競合或沖突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先出租后抵押。因為承租人不可能預見到后來抵押權的設立。另外,租賃權的存在從根本上來說也不影響抵押權的實現。因此這種情況下,仍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二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先抵押后出租。這種情況就不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仍然適用 “先物權后債權,物權優于債權”的原則。一旦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用于清償債務。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因此,以抵押財產出租的,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抵押權優于租賃權,租賃關系因抵押權的實現而解除。租金的收取權對于房東來說有著重要的意義,畢竟自己的租金收取需要自己按照既定的條例來收取 ,但是在有關環節的處理上需要自己注意是否符合協議上的約定,一旦租客的權益遭受房東的侵害,自己需要學會努力的爭取,減少自己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