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內容的效力怎么確定?只要是自愿簽訂的,并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如果協議是雙方
離婚時在民政局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員監督下簽訂并蓋章的,那么該協議屬于有效協議,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二,如果協議是雙方私下簽訂,那么就屬于夫妻雙方原簽訂的
離婚協議,在
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
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系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二、
離婚協議的性質是什么?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是辦理
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
離婚協議。對此,應與《
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
合同可以采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
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于
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
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
離婚協議是登記
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而審查則須以
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
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從
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
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
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
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
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
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愿
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夫妻雙方自愿
離婚的,就可以訂立
離婚協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對于
離婚達成合意,而對于財產分割、孩子
撫養權的歸屬問題等沒有協商一致的,可以只在
離婚協議中寫明雙方自愿
離婚即可,對于財產和
撫養權問題,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由人民法院裁判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