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嗎?
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即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遞交辭職報告,做好交接手續。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辭職,超過試用期的提前三十天遞交書面辭職信。職工如果不提前遞交辭職信就離職,企業可以認定其是擅自離職,只能按曠工處理,扣除曠工工資。但是勞動者不需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 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
違約金;規定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
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
二、試用期辭退有否補償?
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定的試用期期限和試用期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就算是勞動者在適用期沒有與單位訂立勞動
合同的,也不能夠隨時辭職,只有在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為勞動者購買社會
保險、強迫勞動者從事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等的,勞動者就可以隨時辭職,并且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