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既是適用
逮捕的首要條件,也是
逮捕的證明要求。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于實體事實的要求,即“有犯罪事實”;二是關于證據的要求,即“有證據證明”。這兩個方面緊密相連,共同構成
逮捕的證明要求。
1.關于“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指:(1)發生了犯罪行為;(2)有明確的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在審查
逮捕中,只要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達到了上述要求,就符合
逮捕證明要求中“有犯罪事實”的要求,至于其他與定罪
量刑有關的涉案內容,在適用
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
2.關于“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行為”和“有明確的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不是憑空設想的,而必須根據已有證據依法認定,這就是
逮捕的證明要求中的 “有證據證明”。“有證據證明”包括對證據的質的要求和量的要求。具體講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1)證據必須是確實的。這是對證據的質的要求,即審查
逮捕中適用的證據,必須是經過查證屬實的。(2)證據可以互相印證。這體現了對證據的量的要求。這種量的要求不是機械的、具體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和法律規定予以掌握。證據可以互相印證,排除了孤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