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起來,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是所有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措施,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羈押的時間較長,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時為止。因此,采用時必須持謹慎態度,嚴格依法辦事。只有依法正確使用
逮捕措施,才能準確及時地追究犯罪,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根據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逮捕的決定權和
執行權是相分離的。有權決定
逮捕的司法機關,不能
執行逮捕;有權
執行逮捕的機關,無權決定
逮捕。這樣,使得司法機關互相制約,保證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準確性,兩個機關聯合采用
逮捕,體現了我國法律對采取
逮捕的慎重態度,對公民人權的重視與保護。
正確使用
逮捕措施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錯捕錯押就會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
執行,不受
逮捕。對于非法
逮捕拘禁公民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一定要防止違法
逮捕的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