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解決買賣不破租賃中的租金支付問題?簽訂買賣
合同后,房屋的歸屬權就轉給買方了,租房只有房屋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租金給與買方。此處應注意
合同簽訂時間,和租房到期時間。租房到期在
合同簽訂前,租金屬于賣方。即使房屋已經出售轉移所有權,但是所有權轉移前承租方未付房租,原來的所有權人仍然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承租人也應該將這期間房租支付給原來房東(原產權人)。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
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破產財產是否適用于買賣不破租賃?破產企業的房屋
建筑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于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于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
建筑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
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其理由在于:1、若適用該原則,那么租賃
合同繼續有效,將導致租賃債權的實現或清償不僅優先于第一順序的破產企業結欠職工工資和勞動
保險費用及第二順序的破產企業結欠稅款,而且優先于同為第三順序的其他破產債權,甚至這一租賃債權將會得到完全實現或全額清償,這有悖于破產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則,亦違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則;2、在許多破產案件中,特別是國有或集體企業破產案件中,將房屋
建筑物結合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整體轉讓進行變現的情形較多。若適用該原則,那么租賃
合同繼續有效,購買人可能會考慮自己購買的土地因附著有租賃關系,不利于自己的開發利用,由此影響破產財產的變現。綜上所述,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下,出租中的房屋涉及買賣,之前的租賃關系不會因為買賣而破壞解除。在租金支付上面,在房屋產權過戶之前,還是應該給之前
合同中的出租人。而過戶變更完成后,租客應該將租金支付給新的房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