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適用的條件都有哪些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
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二、監視居住什么情形下轉為
逮捕監視居住是一種不予羈押的刑事強制措施。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
逮捕:(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二)未經批準,擅自離開
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
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的;(三)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四)對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而未予
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五)依法應當決定
逮捕的其他情形。刑事訴訟五種強制措施,不管是哪一種司法機關要采取的話,首先都是要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或情形,之后就是按照法定程序來采取措施。其中,如果是監視居住的話,要注意看是一般的監視居住,還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要是后者,那么還需要符合一些特殊的條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