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搶劫罪同時有犯,可以數罪并罰嗎?是可以的;數罪并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
量刑情節,對于數罪并罰的,分先減后并和先并后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
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
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
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
執行。(第69條)判決宣告后,刑罰
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已經
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第70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
執行完畢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
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第71條)二、數罪并罰的原則包括:1.各國刑法所采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并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折中原則(混合原則)2.我國刑法對數罪并罰采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2016年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
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對于數罪并罰的案件經
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
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對此,有觀點認為,個罪改判無罪但非完全無罪,不屬于無罪被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不應予以賠償;另有觀點則認為應予賠償。這則司法解釋對此爭議問題予以明確,其中第六條規定:“數罪并罰的案件經
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
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綜合上面所說的,招搖撞騙罪和搶劫罪兩者是同的獨立的罪行,而且在處罰的時候也會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給予判刑,如果同時有犯的話,只要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是會被實施數罪并罰的,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