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
拘留分為三種,即行政
拘留、刑事
拘留和司法
拘留。 行政
拘留是法定行政機關(一般僅限于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最長為15日。因這種
拘留主要針對違反治 安管理法律規范的一般違法者,所以也被稱為治安
拘留。行政
拘留在學術上又稱為人身罰,是
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該決定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并執 行,其他任何行政機關都沒有決定權。此外,對犯罪行為定罪,也可以只以非刑罰方法進行處罰。我國《刑法》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 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
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刑事
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刑事
拘留也 應依法由公安機關決定并
執行。另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依法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立即
執行。普通刑事
拘留的最長期 限不得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
拘留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7日。 司法
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司法
拘留 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執行,最長不得超過15日。司法
拘留期間,被
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
拘留。 因此,三種類型的
拘留在法律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條件、目的和期限等方面均不同。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對于了解司法機關的工作,監督其依法辦事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