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優先還是買賣不破租賃優先?抵押與買賣不破租賃相比是租賃優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
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這里明確表示了,不論抵押前后,承租人在抵押權的實現時均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法律依據。也就是,即使租賃關系成立在后,承租人對該租賃房屋仍享有優先購買權,只是不享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事實上,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也明確規定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管買受人是抵押權人還是其他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均享有優先購買權??梢姡瑑炏荣徺I權是以存在租賃關系為條件的,即只要租賃關系存在,優先購買權就存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此時在同一標的物上抵押權與租賃權并存。如前所述,抵押權注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而租賃權則注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二者并不沖突。上述法條所表述的對抗權,為的是排除抵押權實現時的障礙。此時,如果承租人愿意購買,則排除了這一障礙,法律會優先保護。二、房屋租賃與抵押糾紛的處理1.先成立租賃而后設定抵押權的情況《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
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贝藶椤百I賣不破租賃”原則,是租賃權物權化的集中體現。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
合同存續期間,出租人將租賃房屋讓與第三人的,租賃
合同對該受讓人仍然有效?!稉7ā返谒氖藯l也有類似規定:“抵押人將已經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
合同繼續有效?!卑凑铡芭e重以明輕”法律解釋原則,可以認為先設定的租賃
合同可以對抗后設立的抵押權。即使抵押權人為了實現抵押權,對抵押的房屋進行強制拍賣,租賃關系仍能夠對抗買受人,即為“拍賣不能擊破租賃”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
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由此可見,租賃對抵押權的實現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響,所以抵押人應將已出租的事實告知承租人和抵押權人,由抵押權人決定是否接受抵押,否則,抵押人應對抵押權人因此產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2.先設定抵押權后成立租賃關系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
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可見,后成立的租賃關系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效力,抵押權人在實現權利時,能以房屋并無租賃關系存在(即無權利瑕疵)變賣、拍賣而獲得清償,租賃關系對于受讓人亦無約束力。至于承租人可以依其與出租人之間的內部
合同關系主張權利,即如果在訂立租賃
合同時出租人沒有告知承租人有關抵押的事實的,出租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已告知的,則由承租人自己承擔。一般來說,若是房屋或者是店面的租賃期間,希望受到買賣不破租賃規定的保護,此時在租賃之前,需要確定即將會被租賃的房屋并沒有被抵押,也即根據法律的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的前提之一就是沒有被抵押,否則在租賃期間,其租賃權益可能不會得到保護。